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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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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2年聘用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的通知

    2013-07-03 00:00:00           浏览数:0

为了客观评价新聘教职工试用期间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胜任岗位的情况,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对2012年新聘用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2年度学校新聘用人员。

二、考核办法

试用期考核应以各类人员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全面考察其所应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协作精神、业务能力、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等几个方面。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按照以下重点进行考核:

教师重点考核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情况,教学、科研能力,以及参与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等情况。

党政管理人员重点考核工作作风、业务水平、政策水平、学习能力、服务质量等情况。

教学辅助人员重点考核业务水平、操作技能,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保障服务等情况。

学生辅导员重点考核为人师表,所带学生的学风建设状况、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情况、特殊学生工作情况,开展日常思想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等情况。

  三、考核结果及其使用 

试用期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试用期考核为合格: 

1、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2、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本岗位工作,能按要求较好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3、工作业绩优良,在工作中未出现过明显的失误情况。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试用期考核为基本合格: 

1、思想素质及组织纪律性一般,工作缺乏主动性的; 

2、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表现一般的; 

3、基本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任务的; 

4、工作中出现过失职或明显失误情况,或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 

1、思想、业务素质及组织纪律差,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要求的; 

3、在科研活动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4、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受到党内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 

7、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8、在应聘时未能按规定要求如实反映个人相关情况的; 

9、不服从或拒绝接受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经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 

10、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试用期考核的; 

11、其他类似情况。 

(四)试用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试用期考核为合格者,继续履行第一个聘期的聘用合同;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试用期考核为基本合格者,试用期延长6个月,再次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四、考核组织与程序 

人事处负责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相关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具体实施对本单位新聘人员的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1、个人总结。个人总结并填写《试用期考核登记表》。

2、个人述职。由本人向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汇报试用期间的工作情况。

3、单位考核。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考核内容,结合被考核人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

4、结果复议。公示期内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向单位考核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复核,由所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予以答复;对考核结果仍有异议者,可提交人事处复议。

5、学校审定。学校审定各单位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

五、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试用期考核是教职工聘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的根本需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做好新聘教职工的试用期考核工作,于7月10日前组织完成对本单位新聘人员的试用期满考核工作,并将考核小组组成名单、考核结果及相关表格报人事处1105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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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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