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客观评价新聘教职工试用期间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胜任岗位的情况,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对2011年新聘用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1年学校新聘用人员。
二、考核办法
试用期考核应以各类人员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全面考察其所应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协作精神、业务能力、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等几个方面。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按照以下重点进行考核:
教师重点考核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情况,教学、科研能力,以及参与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等情况。
党政管理人员重点考核工作作风、业务水平、政策水平、学习能力、服务质量等情况。
教学辅助人员重点考核业务水平、操作技能,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保障服务等情况。
学生辅导员的重点考核为人师表,所带学生的学风建设状况、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情况、特殊学生工作情况,开展日常思想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等情况。
三、考核结果及其使用
试用期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试用期考核为合格:
1、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2、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本岗位工作,能按要求较好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3、工作业绩优良,在工作中未出现过明显的失误情况。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试用期考核为基本合格:
1、思想素质及组织纪律性一般,工作缺乏主动性;
2、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表现一般;
3、基本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任务;
4、工作中出现过失职或明显的失误情况。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
1、思想、业务素质及组织纪律差,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2、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
4、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7、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8、在应聘时未能按规定要求如实反映个人相关情况;
9、不服从或拒绝接受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经教育仍无明显改进;
10、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试用期考核;
11、其他类似情况。
(四)试用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试用期考核为合格者,继续履行第一个聘期的聘用合同;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试用期考核为基本合格者,试用期延长6个月,再次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四、考核组织与程序
人事处负责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相关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具体实施对本单位新聘人员的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1、个人总结。个人总结并填写《试用期考核登记表》。
2、个人述职。由本人向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汇报试用期间的工作情况。
3、单位考核。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考核内容,结合被考核人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
4、结果复议。公示期内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向单位考核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复核,由所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予以答复;对考核结果仍有异议者,可提交人事处复议。
5、学校审定。学校审定各单位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
五、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试用期考核是教职工聘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的根本需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做好新聘教职工的试用期考核工作,于7月13日前组织完成对本单位新聘人员的试用期满考核工作,并将考核小组组成名单、考核结果及相关表格报人事处1105房间。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