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聘

人才招聘

学校主页

  • 部门首页
  • 部门概况
    • 部门职责
    • 科室职责
  • 党建工作
  • 人才队伍
    • 师资概况
    • 专家学者
    • 师资培训
    • 人才工程
  • 岗位管理
    • 职称评聘
    • 人员变动
    • 岗位聘用
  • 人才招聘
  • 劳资社保
  • 档案管理
  • 政策文件
    • 国家文件
    • 省级文件
    • 校级文件
  • 服务指南
  • 视频专题
首页 >职称评聘 >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 职务评定信息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2007-12-30 00:00:00           浏览数:0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鲁人发〔2007〕19号)


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来电询问某些政策问题如何理解,为便于准确掌握,现将几个带有共性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19号文件下发前参加过职称外语考试的,今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是否需要重新参加考试?

答: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60分)或取得合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可不再参加考试。

二、19号文件中关于“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取得合格证书,申报正高级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人员,可不参加考试”的规定,自什么时间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开始执行?

答:自2007年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开始执行。

三、19号文件中“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及“主要完成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19号文件中规定的省级以上奖项仅限于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国家和省教学成果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类,其他部门(单位)颁发的奖项不在规定范围。
  
“主要完成人”是指以上三类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奖励证书获得者。

                                  

 

                     山东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 上一篇: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 关于转系列聘任问题的解释

Copyright 2008 青岛农业大学版权所有 Ver 6.5 鲁ICP备13028537号-1 鲁公网安备 3702140200104号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  邮编:266109  电话:0532-86080222   站长统计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