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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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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007-12-30 00:00:00           浏览数:0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a)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
b)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c)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
在休假期间探亲。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
给工资,不包括奖金。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
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几点说明:
1、《探亲规定》中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
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2、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
受《探亲规定》。学徒、见习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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