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聘

人才招聘

学校主页

  • 部门首页
  • 部门概况
    • 部门职责
    • 科室职责
  • 党建工作
  • 人才队伍
    • 师资概况
    • 专家学者
    • 师资培训
    • 人才工程
  • 岗位管理
    • 职称评聘
    • 人员变动
    • 岗位聘用
  • 人才招聘
  • 劳资社保
  • 档案管理
  • 政策文件
    • 国家文件
    • 省级文件
    • 校级文件
  • 服务指南
  • 视频专题
首页 > 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

  • 服务指南

关于山东省高校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与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3-07-11 00:00:00           浏览数:0

    根据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校访学项目的有关问题做如下几点说明:

    1、获得资助的教师拟访问(进修)单位需与原申报表中计划访问学校一致,因此,申报前请与拟访问学校所取得联系并初步达成意向,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访问(进修)单位,应于成行前三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变更访问(进修)单位的申请,由人事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成行。

    2、国际合作培养计划资助人选必须通过PETS-5或BFT高级考试,方可派出。

    3、项目资助的有效期限为获得资助之日起至第二年年底,超过有效期限资助资金将由上级主管部门收回。

    4、成行前需提前三周向人事处提交拟访问(进修)单位通知书或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5、访学(进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并提交访问(进修)单位开具的正规访学鉴定材料(包括《访问学者证书》、访学登记表、课程学习成绩单、指导导师鉴定意见等)、研修总结以及研修成果如论文等,国外访问学者还需提供登机牌。

    6、获得本项目资助的人员,在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等公开发表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或论文、论著等)得到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或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经费资助”字样。

    7、访学项目经费只能用于资助教师访学,具体包括教师访学期间往返学校及拟访学(进修)单位之间交通费、住宿费、学费、发表论文等费用;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补助标准按照《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 上一篇: 人事处主要工作流程
  • 下一篇: 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派遣落户流程

Copyright 2008 青岛农业大学版权所有 Ver 6.5 鲁ICP备13028537号-1 鲁公网安备 3702140200104号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  邮编:266109  电话:0532-86080222   站长统计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