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1 00:00:00 浏览数:0
根据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校访学项目的有关问题做如下几点说明:
1、获得资助的教师拟访问(进修)单位需与原申报表中计划访问学校一致,因此,申报前请与拟访问学校所取得联系并初步达成意向,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访问(进修)单位,应于成行前三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变更访问(进修)单位的申请,由人事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成行。
2、国际合作培养计划资助人选必须通过PETS-5或BFT高级考试,方可派出。
3、项目资助的有效期限为获得资助之日起至第二年年底,超过有效期限资助资金将由上级主管部门收回。
4、成行前需提前三周向人事处提交拟访问(进修)单位通知书或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5、访学(进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并提交访问(进修)单位开具的正规访学鉴定材料(包括《访问学者证书》、访学登记表、课程学习成绩单、指导导师鉴定意见等)、研修总结以及研修成果如论文等,国外访问学者还需提供登机牌。
6、获得本项目资助的人员,在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等公开发表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或论文、论著等)得到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或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经费资助”字样。
7、访学项目经费只能用于资助教师访学,具体包括教师访学期间往返学校及拟访学(进修)单位之间交通费、住宿费、学费、发表论文等费用;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补助标准按照《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执行。